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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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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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假冒防伪技术产品、包装物、标签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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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罚: (一)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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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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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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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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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