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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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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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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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二)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 (三)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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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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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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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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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