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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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302117
项目名称
对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质监局
承办机构
认证认可监督稽查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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