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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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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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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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认证认可监督稽查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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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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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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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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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