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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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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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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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认证认可监督稽查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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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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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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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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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