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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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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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不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的处罚;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规定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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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认证认可监督稽查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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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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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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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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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