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0号 2015年1月1日实施)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