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