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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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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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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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认证认可监督稽查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公布) 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家认监委撤销子公司、分公司的批准资格,并对其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并予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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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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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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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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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