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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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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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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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认证认可监督稽查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一)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二)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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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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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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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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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