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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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09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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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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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财政监督局 |
实施依据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 第69号 2012年2月23日公布,自2012年5月1日)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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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全市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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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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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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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