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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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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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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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认证认可监督稽查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公布)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 (二)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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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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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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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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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