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3302150 |
||
项目名称 |
对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质量管理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