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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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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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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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质量管理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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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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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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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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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