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3302162 |
||
项目名称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发布)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