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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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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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气瓶检验机构将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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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实施依据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 第四十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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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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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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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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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