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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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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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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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实施依据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 第五十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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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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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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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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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