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