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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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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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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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实施依据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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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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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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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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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