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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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302200
项目名称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质监局
承办机构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实施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对象
棉花经营者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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