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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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302205
项目名称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的处罚;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的处罚;对未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质监局
承办机构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实施依据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4月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公布)

第二十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对象
麻类纤维经营者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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