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3302205 |
||
项目名称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的处罚;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的处罚;对未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4月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公布) 第二十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实施对象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
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