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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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1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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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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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财政局 |
实施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六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或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统一归口由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以公文形式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 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向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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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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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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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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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