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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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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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的处罚;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放的处罚;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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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4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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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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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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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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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