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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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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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每批麻类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的处罚;对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的处罚;对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对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麻类纤维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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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4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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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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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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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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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