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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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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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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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4月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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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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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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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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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