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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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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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的处罚;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的处罚;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的处罚;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不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的处罚;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不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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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 第二十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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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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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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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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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