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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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302210
项目名称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挑拣、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分类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成包组批的处罚;对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和标注标识的处罚;对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没按规定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的处罚;对未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没有按规定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不相符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质监局
承办机构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实施依据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对象
毛绒纤维经营者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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