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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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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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未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不能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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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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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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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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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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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