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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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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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不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的处罚;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质量的处罚;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不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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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蚕茧收购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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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茧丝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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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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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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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