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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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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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条件的处罚;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的处罚;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按照规定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的处罚;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处罚;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不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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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茧丝加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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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茧丝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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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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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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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