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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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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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每批茧丝没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销售的茧丝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茧丝经营者销售的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的处罚;对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经公证检验的,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未附有公证检验标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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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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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茧丝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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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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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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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