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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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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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使用禁止原料生产再加工纤维的处罚;对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没有逐批次审验供货人的身份证明和货物来源,采购来源不明的原料和再加工纤维的处罚;对没有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采购的原料或者再加工纤维的名称、数量、供货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的处罚;对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再加工纤维的销售数量和流向的处罚;对销售没有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再加工纤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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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5号公布,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修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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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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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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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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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