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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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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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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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标准化所、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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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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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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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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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