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1997年1月22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