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3302227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启用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标准化所、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1997年1月22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今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