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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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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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委托人不能出具证书或者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印刷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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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标准化所、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1997年1月22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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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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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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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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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