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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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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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对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对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对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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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认证认可监督稽查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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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检验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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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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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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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