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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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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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对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对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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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认证认可监督稽查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
实施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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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检验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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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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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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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