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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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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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的纤维制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销售的纤维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纤维制品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纤维制品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在公益活动中使用的纤维制品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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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公布) 第三十条 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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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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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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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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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