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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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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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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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财政局金融科 |
实施依据 |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6〕82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四条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主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地方政府出资的金融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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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市本级在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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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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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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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