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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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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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学生服原辅材料未进行验收和记录,或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未包括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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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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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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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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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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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