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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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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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纤维制品未按照有关规定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等标识的;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未标注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或填充物原料的,未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未按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的;学生服、纺织面料标识未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的;纺织面料不能确定安全类别的,未标注国家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检验指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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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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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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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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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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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