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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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2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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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学生服使用单位未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没有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没有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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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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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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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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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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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