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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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3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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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棉花和设备、工具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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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第(四)项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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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棉花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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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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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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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