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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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7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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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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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标准化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3.《河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考核办法(试行)》(冀质监办﹝2013﹞313号)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考核工作;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实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考核、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县(市),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可开展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考核工作。 4.《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双十条”具体措施的通知》(冀质监局办﹝2013﹞341号) 一、取消、下放一批管理权限 6、将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审核、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标准化部门下放至市级标准化部门。(责任处室:标准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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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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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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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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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省质监局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