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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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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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市政府质量奖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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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 五、创新质量发展机制 (四)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 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字〔2017〕39号) 第六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市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委派评审观察员;按市质评委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向市质评委报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定获奖组织和个人推荐名单,向政府报告年度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公示结果;组织评审标准的培训、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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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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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年度奖年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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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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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