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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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9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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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日常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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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1.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以下日常监督管理: 1.对产品名称进行保护,监督此方面的侵权行为,以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和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以保证受保护产品在特定地域内规范生产; 3.对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以防止随意变更生产条件,影响产品的质量特色; 4.对原材料实行进厂检验把关,生产者须将进货发票、检验数据等存档以便溯源; 5.对生产技术工艺进行监督,生产者不得随意更改传统工艺流程,而对产品的质量特色造成损害; 6.对质量等级、产量等进行监控,生产者不得随意改变等级标准或超额生产; 7.对包装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台帐,防止滥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为发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适用于产品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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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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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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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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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