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
项目编码 |
3309003 |
||
项目名称 |
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监督 |
||
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 |
实施依据 |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 第九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6.《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或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产品、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实施对象 |
从事计量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
||
办理时限 |
无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