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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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9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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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能效标识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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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 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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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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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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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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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