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
项目编码 |
3309017 |
||
项目名称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 |
||
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发布)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2007年11月7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
||
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
办理时限 |
无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